卢法勇、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5民初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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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民初1973号案件名称
卢法勇、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卢法勇;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5民初1973号原告:卢法勇,男,生于1977年8月23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址为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牌坊街中段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9505340XU。法定代表人:刘书才。诉讼代表人:陈琳,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训洪,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卢法勇与被告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卢法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法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法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法勇负担。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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