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炳、高燕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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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608号案件名称
李光炳、高燕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光炳;高燕;陈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炳,男,1953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燕,女,1986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8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炳与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泸县人民法院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本院(2021)川0184执1477号案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强名下车牌号为川A6××××长城牌汽车一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高燕名下车牌号为川A6××××大运牌汽车一辆已于2019年3月19日过户。现被执行人高燕、陈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03813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秦 杨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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