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曹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7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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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7045号案件名称
韩某某、曹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韩某某;曹某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7045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祖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被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韩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法定期限及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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