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继英、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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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939号案件名称
赵继英、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继英;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赵继英,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于学成,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继英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05元。据此(2021)吉0521执939号执行案件中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强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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