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海峰等吴静、贺存伏、贺巧梅、高海洋、白苹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6执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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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6执537号案件名称
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海峰等吴静、贺存伏、贺巧梅、高海洋、白苹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于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于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海峰;吴静;贺存伏;贺巧梅;高海洋;白苹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6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6230430356W,住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 法定代表人:范长安,系该信用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高海峰,男性,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 被执行人:吴静,女性,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 被执行人:贺存伏,男性,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石楼县。 被执行人:贺巧梅,女性,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石楼县。 被执行人:高海洋,男性,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 被执行人:白苹梅,女性,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 申请执行人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海峰,吴静,贺存伏,贺巧梅,高海洋,白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226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2021)新3226执53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买提卡斯木吾布力艾山审判员 肉孜阿布都热合曼审判员 艾买尔江塞都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阿依木买吐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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