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有成、侯文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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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008号案件名称
蒋有成、侯文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蒋有成;侯文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蒋有成,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被执行人:侯文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有成与被执行人侯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蒋有成与被执行人侯文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1执1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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