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某、蔡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2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214号
  • 案件名称

    吴某、蔡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余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某;蔡某1;刘某;蔡某2
  • 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214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平,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原告父亲。被告:蔡某1,女,汉族,1994年10月26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蔡某2,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1、刘某、蔡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