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蔡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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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214号案件名称
吴某、蔡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某;蔡某1;刘某;蔡某2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214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平,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原告父亲。被告:蔡某1,女,汉族,1994年10月26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蔡某2,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1、刘某、蔡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1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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