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乾、李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6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659号案件名称
程乾、李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乾;李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659号原告:程乾,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燕花,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原告程乾诉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程乾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程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程乾承担。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晓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吴玉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17号 下一篇 阳孝亮、唐映莲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1执1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