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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吴玉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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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1817号
  •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吴玉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吴玉辉;董建军;薛永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1817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吴玉辉,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告:董建军,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告:薛永华,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薛永华、吴玉辉、董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26元,减半收取计3863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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