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九琴、施小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2执4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执443号案件名称
刘九琴、施小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九琴;施小明;肖龙林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刘九琴,女,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施小明,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肖龙林,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九琴与被执行人施小明、肖龙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小明、肖龙林银行存款人民币345113.44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缘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