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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九琴、施小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2执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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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执443号
  • 案件名称

    刘九琴、施小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九琴;施小明;肖龙林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刘九琴,女,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施小明,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肖龙林,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姜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九琴与被执行人施小明、肖龙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小明、肖龙林银行存款人民币345113.44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缘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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