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圣、李花艳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0号案件名称
杨圣、李花艳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圣;李花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0号申请人:杨圣,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李花艳,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圣与被申请人李花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圣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花艳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陈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064号 下一篇 刘九琴、施小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2执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