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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瑞玲、王伟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恢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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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恢730号
  • 案件名称

    毛瑞玲、王伟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荥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毛瑞玲;王伟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恢730号申请执行人:毛瑞玲,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王伟利,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毛瑞玲与被执行人王伟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3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毛瑞玲于2021年9月9日向我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王伟利支付申请人毛瑞玲127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伟利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91元,本案已结案。故(2020)豫0182民初36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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