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瑞玲、王伟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恢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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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恢730号案件名称
毛瑞玲、王伟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毛瑞玲;王伟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恢730号申请执行人:毛瑞玲,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王伟利,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毛瑞玲与被执行人王伟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3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毛瑞玲于2021年9月9日向我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王伟利支付申请人毛瑞玲127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伟利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91元,本案已结案。故(2020)豫0182民初36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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