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王文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85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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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53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彬、王文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彬;王文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8537号之二原告:张彬,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莎莎,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青,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和世家)。原告张彬与被告王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彬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彬承担。审 判 员 陈修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赛男书 记 员 范 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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