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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刚、赵成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22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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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22执888号
  • 案件名称

    刘培刚、赵成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培刚;赵成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2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刘培刚,男。被执行人:赵成祥,男。申请执行人刘培刚与被执行人赵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57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成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书面报告。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成祥在莒县碁山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671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成祥进行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其五日内履行向申请人刘培刚支付借款663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95元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执行期间,经两次财产查控反馈信息、车辆登记、不动产权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荣涛审判员  公方红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英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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