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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周某1等与周某3、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4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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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4199号
  • 案件名称

    孙某某、周某1等与周某3、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孙桂英;周秀梅;周秀玉;周秀明;周秀勤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4199号原告:孙某某,女,193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周某1,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周某2,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武荣。被告:周某3,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凤(系被告周某3之妻),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周某4,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系被告周某4之妻),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孙某某、周某1、周某2与被告周某3、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周某1、周某2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某、周某1、周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周某1、周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周某1、周某2负担。审 判 员 胡古月法官助理 刘佩璇书 记 员 刘佩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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