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唐发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37号案件名称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唐发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唐发有;黄小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37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代表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发有,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黄小梅,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唐发有、黄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 莹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37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代表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发有,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黄小梅,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唐发有、黄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 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201号之十 下一篇 王洪杰、宋良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