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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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03号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娄底嘉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03号原告:娄底嘉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吉庆镇金星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3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娄底嘉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索尔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娄底嘉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娄底嘉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红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张玭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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