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饮食服务公司、张来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8民初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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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61号案件名称
佳县饮食服务公司、张来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佳县饮食服务公司;张来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8民初1061号 原告:张来旺,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佳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佳县。法定代表人:孙富平,系公司经理。原告张来旺诉被告佳县饮食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被告佳县饮食服务公司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6000元及利息,月息按1.2分计算;2、被告佳县饮食服务公司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 被告因2013年以原告之妻霍勤芳预交房款变更为原告张来旺的贷款146000元,于2020年4月29日向原告打下欠据,约定月息1.5分,并约定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付,现原告只好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佳县饮食服务公司无异议。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收款收据一支,证明被告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经结算向原告打下146000元的欠据,约定月息1.5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法庭予以采信。被告佳县饮食服务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 2013年,原告妻子霍勤芳以集资房款向被告公司集资100000元。后双方约定将该100000元从2013年开始变成贷款,月息按1.5%计算。2020年4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据,下欠原告本金146000元,月息按1.5%计算,约定2020年6月30日还清。但被告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认可贷款本金为146000元,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利息按1.2%计算,双方的主张均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佳县饮食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来旺借款本金146000元及利息(月息按1.2%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兴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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