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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毅、程云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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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32号
  • 案件名称

    朱昌毅、程云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朱昌毅;程云东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832号朱昌毅、程云东:申请执行人朱昌毅与被执行人程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云东逾期未履行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昌毅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程云东支付所欠房租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83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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