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马彬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94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940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超、马彬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超;马彬彬;郑选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940号之一原告:郑选鱼,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6319。被告:马超,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马彬彬,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郑选鱼诉被告马超、马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42021年7月629日立案。原告郑选鱼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选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选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郑选鱼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亚 玲 1 / 2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张氏、高元贤赡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93号 下一篇 杨正喜、石浩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