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法院、刘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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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795号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民法院、刘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利辛县人民法院;刘飞;郇跃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795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平。被执行人:刘飞,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郇跃连,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飞、郇跃连罚金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3执479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飞、郇跃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梦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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