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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军、库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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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180号
  • 案件名称

    李亚军、库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亚军;库甲;库雄;武彦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民初2180号 原告:武彦娃,女,生于1960年3月2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库文明(已亡)之妻。原告:库甲,男,生于1985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库文明(已亡)之长子。原告:库雄,男,生于1987年5月11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库文明(已亡)之次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莎莎,女,生于1986年3月1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原告库甲之妻。被告:李亚军,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彦娃、库甲、库雄与被告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彦娃、库甲、库雄于2021年9月8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彦娃、库甲、库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彦娃、库甲、库雄承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莉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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