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军、库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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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180号案件名称
李亚军、库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亚军;库甲;库雄;武彦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3民初2180号 原告:武彦娃,女,生于1960年3月2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库文明(已亡)之妻。原告:库甲,男,生于1985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库文明(已亡)之长子。原告:库雄,男,生于1987年5月11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库文明(已亡)之次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莎莎,女,生于1986年3月1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系原告库甲之妻。被告:李亚军,男,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彦娃、库甲、库雄与被告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彦娃、库甲、库雄于2021年9月8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彦娃、库甲、库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彦娃、库甲、库雄承担。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莉霞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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