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财保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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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财保16号案件名称
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财保16号 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龙秀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寿荣,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法定代表人:钟怡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 华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芬 书 记 员 刘 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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