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龚维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0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07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龚维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龚维;湖南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072号原告: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田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义知,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维,男,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湖南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市场集群****第****div>法定代表人:龚维。原告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龚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9日,原告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金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龚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百家汇金桥家居建材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新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