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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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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2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22号原告:张某1,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张某2,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崔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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