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22号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22号原告:张某1,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张某2,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那曲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崔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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