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存丽、辛文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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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715号案件名称
郑存丽、辛文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郑存丽;辛文胜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715号原告:郑存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宁,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文胜。原告郑存丽与被告辛文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存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存丽撤诉。审判员 胡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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