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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田世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156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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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1561号之五
  •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田世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简阳市人民法院;田世银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5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简阳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被执行人:田世银,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田世银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21年5月14日以(2021)川0180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世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不动产。因田世银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世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5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住所地简阳市人民路**/div>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被执行人:田世银,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田世银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21年5月14日以(2021)川0180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世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号】的不动产。因田世银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世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号/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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