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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山、王家礼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恢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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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149号
  • 案件名称

    杨宝山、王家礼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宝山;王家礼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恢149号杨宝山、王家礼:申请执行人杨宝山与被执行人王家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王家礼于2019年10月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宝山运费242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5元。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家礼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宝山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山受偿债权3900元后,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因被执行人王家礼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王家礼支付剩余运费20320元及案件受理费202.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家礼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20522.50元(含运费20320元,案件受理费202.50元)。申请执行人杨宝山已领取上述款项20522.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恢1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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