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诗敏、梅华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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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144号案件名称
苑诗敏、梅华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苑诗敏;梅华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苑诗敏,女,生于1996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梅华通,男,生于1992年03月0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苑诗敏与被执行人梅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梅华通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人民币38118元。因被执行人梅华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苑诗敏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梅华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多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梅华通称人在大连,回广安后到庭,然一直未到庭接受询问,后拒接电话。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梅华通名下的财产。1.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梅华通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满日期为2022年7月8日,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2.经查询,被执行人梅华通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无保险,无网络资金。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梅华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就执行情况和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及本案执行费用全部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1602执21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梅华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苑诗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陶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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