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莉霞、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苏0213执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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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苏0213执1286号案件名称
黄莉霞、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莉霞;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程京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黄莉霞,女,196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公园内东北角二层楼。被执行人:程京献,男,195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黄莉霞与被执行人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程京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程京献名下500万元财产或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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