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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俊杰、史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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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94号
  • 案件名称

    辛俊杰、史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辛俊杰;史恺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恺,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凤,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辛俊杰,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412121039。申请人史恺与被申请人辛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38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辛俊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号车的车户。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辛俊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号车的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61023961052XXXX610231924199412122770161040XXXX412121039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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