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俊杰、史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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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94号案件名称
辛俊杰、史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辛俊杰;史恺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恺,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凤,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辛俊杰,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412121039。申请人史恺与被申请人辛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38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辛俊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号车的车户。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辛俊杰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号车的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61023961052XXXX610231924199412122770161040XXXX412121039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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