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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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038号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某1;赵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038号原告:赵某1(亡者赵忠明父亲),男,193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亡者赵忠明女儿),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四平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马云升,社长。 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第三人四平日报社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赵忠明死亡抚恤金约46200元,住房公积金约4万元(具体数额以实际给付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赵忠明因病去世。赵忠明的父母(父赵某1,母郭淑媛)和女儿(赵某2)作为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三方与于2017年3月11日签订《赵忠明遗产分配协议》,赵忠明的现金遗产扣除其生前买药花费,由三人均分,三方各分得遗产分配款109556元,已分配完毕。由于被告不配合办理相关事宜,被告的死亡抚恤金及住房公积金一直未得到赔付。2020年2月28日郭淑媛因病去世,郭淑媛的子女将母亲对赵忠明的遗产继承权转让给赵某1。因被告赵某2拒不配合办理,原告未得到赵忠明死亡抚恤金及住房公积金,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赵忠明死亡抚恤金约46200元,住房公积金约4万元(具体数额以实际给付为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本案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退还原告赵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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