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塘渡口镇顺源彩钢店、唐冬群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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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488号案件名称
邵阳县塘渡口镇顺源彩钢店、唐冬群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邵阳县塘渡口镇顺源彩钢店;唐冬群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488号原告:邵阳县塘渡口镇顺源彩钢店,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河西街腾达学校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3MA4RUDTP78。经营者:孙长元,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余,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冬群,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原告邵阳县塘渡口镇顺源彩钢店与被告唐冬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邵阳县塘渡口镇顺源彩钢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县塘渡口镇顺源彩钢店撤诉。本案受理费270元,由原告邵阳县塘渡口镇顺源彩钢店负担。审判员 范元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银异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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