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腊生、李利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77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772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腊生、李利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吕腊生;李利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腊生,男,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李利民,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吕腊生与被执行人李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利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腊生借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735118.71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5月27日止)。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李利民均既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利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5月28日、6月21日、8月31日和9月26日五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利民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李利民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利民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有住房公积金304032.69元,目前除工资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7月17日,本院依法从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划被执行人李利民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04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同年7月8日将上述款项依法退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吕腊生。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利民银行工资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李利民目前患有严重疾病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资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本院遂依法解除了其工资账户的冻结,但从其工资账户上每月扣划150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李利民工资账户上扣划执行款6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案立案执行标的735118.71元,未执行标的425118.71元。因被执行人李利民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吕腊生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肖爱国审 判 员 乔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 潘 惠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玉珍、曹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005号之一 下一篇 咸阳宏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王俊昭85号复议裁定(2021)陕04执复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