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策、程朝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634民初2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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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4民初2736号案件名称
何策、程朝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曲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策;程朝月;李少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634民初2736号原告:何策,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党城乡喜峪村。被告:程朝月,女,199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党城乡郑家庄村。被告:李少乾,男,199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庞白土村。原告何策与被告程朝月、李少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策请求法院:1、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自2021年3月1日起(本金60,000元)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本金10,000元)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程朝月系同学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转账15,000元、微信转账5,000元,2020年3月29日转账30,000元,2020年8月18日微信转账9,700元。二被告如约偿还利息至2021年2月,后2021年6月10日被告又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现金,后一直未偿还本息。原告向被告催要时,二被告一直推诿,特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程朝月、李少乾共偿还原告何策借款70,000元,其中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借款4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还清,如任何一期被告程朝月、李少乾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何策有权对剩余借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何策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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