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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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795号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斌;田书国;田书江;王红军;田二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礼堂街38号。法定代表人:张彦中,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斌,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木村。被执行人:田书国,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木村。被执行人:田书江,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木村。被执行人:王红军,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木村。被执行人:田二峰,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斌、田书国、田书江、王红军、田二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终结此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相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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