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武与南阳市妇女联合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8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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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8641号案件名称
朱兵武与南阳市妇女联合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兵武;南阳市妇女联合会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641号 原告:朱兵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南阳市妇女联合会,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范蠡东路市民服务中心6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11300005997946Q。法定代表人:齐宗俭,职务不详。原告朱兵武与被告南阳市妇女联合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兵武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兵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兵武负担。 审 判 长 蓝 燕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麟书 记 员 程 爽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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