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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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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725号
  • 案件名称

    马文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马文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芳,女,生于1978年5月19日,汉族,住秦州区。被执行人:马文剑,男,生于1971年8月26日,汉族,住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王文芳与马文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马文剑邮寄送达了(2021)甘0502执72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马文剑向申请执行人王文芳归还借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60元,共计510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4月21日、6月22日三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文剑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资金账户,冻结了其名下的十四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基本为零;其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工商注册等信息;经向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房屋中心查询,其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马文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文剑所在的工作单位天水市公证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马文剑的工资进行扣留、提取。同日,对申请执行人王文芳作终本约谈,其表示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据王文芳提交的申请书,对马文剑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51060元,已对被执行人马文剑的工资已采取了扣留、提取措施,对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以上情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李中秋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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