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俊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21执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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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862号案件名称
卢俊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卢俊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321执862号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俊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俊旺追偿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自愿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甲方: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潇潇,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卢俊旺,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道桑洲路35号。委托代理人:项晓艳,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丰溪街道桑洲路35号,系卢俊旺之妻。甲方与乙方卢俊旺追偿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2月24日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321民初4509号判决,内容:“一、被告卢文广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875086元及违约金50560元,合计925646元。二、被告卢俊旺对上述判决中应由被告卢文广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经结算,乙方卢俊旺应支付甲方垫付款356838元,乙方卢俊旺于2021年9月17日前支付甲方280000元(由乙方的代理人项晓艳支付至双峰县人民法院账户再由法院转付甲方),甲方自愿放弃卢俊旺的债务余款76838元;二、甲方同意乙方卢俊旺对卢文广的本案债务余额568808元(925646元-356838元)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甲方申请法院解除对乙方卢俊旺的限制消费及信用惩戒措施;四、甲方申请法院解除对乙方卢俊旺房子的查封措施及其他财产的限制措施;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双方本案纠纷就此结清,乙方卢俊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和解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和解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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