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光源与黑龙江省婷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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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195号案件名称
于光源与黑龙江省婷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光源;黑龙江省婷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95号原告:于光源,男,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婷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定代表人:孟凡婷。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于光源与被告黑龙江省婷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光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于光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光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光源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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