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广林、刘轶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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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872号案件名称
许广林、刘轶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许广林;刘轶峰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许广林,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刘轶峰,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许广林与刘轶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允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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