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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志运、徐京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2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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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2915号
  • 案件名称

    畅志运、徐京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畅志运;徐京年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2915号原告:畅志运,男,1963年10月7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徐京年,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畅志运与被告徐京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畅志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畅志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畅志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鸣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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