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志运、徐京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2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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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2915号案件名称
畅志运、徐京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畅志运;徐京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2915号原告:畅志运,男,1963年10月7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徐京年,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畅志运与被告徐京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畅志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畅志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畅志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鸣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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