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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根昌、徐留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6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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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6333号
  • 案件名称

    蔡根昌、徐留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蔡根昌;徐留银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6333号原告:蔡根昌,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徐留银,男,汉族,55岁,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蔡根昌诉被告徐留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蔡根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根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钰书 记 员  夏高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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