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雷、夏磊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85号案件名称
邱雷、夏磊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邱雷;夏磊印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邱雷,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孟兴庄镇连三村二组。被执行人:夏磊印,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方林村洋司土组7号。本院在执行邱雷与夏磊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特51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由夏磊印支付邱雷租金8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邱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磊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夏磊印仍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夏磊印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夏磊印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仅有零星余额存款。被执行人夏磊印名下2013年2月5日注册登记的贵DV8787号车辆,下落不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磊印在德江县玉水街道武陵大道时代上层1-2-5-8与李康蕾共同拥有商品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磊印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昊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4801号之一 下一篇 郑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