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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雷、夏磊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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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85号
  • 案件名称

    邱雷、夏磊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邱雷;夏磊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邱雷,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孟兴庄镇连三村二组。被执行人:夏磊印,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方林村洋司土组7号。本院在执行邱雷与夏磊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特51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由夏磊印支付邱雷租金8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邱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磊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夏磊印仍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夏磊印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夏磊印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仅有零星余额存款。被执行人夏磊印名下2013年2月5日注册登记的贵DV8787号车辆,下落不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磊印在德江县玉水街道武陵大道时代上层1-2-5-8与李康蕾共同拥有商品房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夏磊印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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