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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雷刚、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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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743号
  • 案件名称

    余雷刚、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余雷刚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743号被执行人余雷刚,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山西省万荣县,系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余雷刚退赔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雷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余雷刚退赔被害人共计2891525.5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委托平罗县人民法院在平罗县不动产登记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余雷刚名下无房产。4、委托平罗县人民法院在平罗县XX房XX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余雷刚无住房公积金收入。5、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雷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2891525.56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余雷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李武军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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