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树林、李景东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7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717号案件名称
吕树林、李景东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吕树林;李景东;王蕙;李景立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717号申请执行人:吕树林。被执行人:李景东。被执行人:王蕙。被执行人:李景立。申请执行人吕树林与被执行人李景东、王蕙、李景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826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国伟、宋龙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33号 下一篇 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越界餐厅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74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