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伟、宋龙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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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933号案件名称
李国伟、宋龙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国伟;宋龙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93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伟,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宋龙龙,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李国伟与宋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民终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伟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8976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日、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龙龙名下财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3日,到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宋龙龙名下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公积金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宋龙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到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宋龙龙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宋龙龙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宋龙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宋龙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宋龙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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