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肖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29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293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肖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肖威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29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衡阳市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负责人:王仕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唯佳,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威,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告肖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21年9月1日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覃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海波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群良、张群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50号 下一篇 龙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26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