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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良、张群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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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50号
  • 案件名称

    张群良、张群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群良;张群良;孟联合;孟联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孟联合,男,1967年8月23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群良,男,1965年3月1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孟联合与张群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陕0118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20000元及利息1800元(自2019年 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80元、执行费240。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进行查控。 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097元,该款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人名单予以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严媛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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