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基与周天云、严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9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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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9343号案件名称
高维基与周天云、严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维基;严志新;周天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9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维基,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婷,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天云,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志新,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维基因与被上诉人周天云、严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67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维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胡玉婷,被上诉人严志新及其与被上诉人周天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维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维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维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赵 俊法官助理 罗 曼书 记 员 胡佳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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